一. 本會定名為「佛教何南金中學家長教師會」* 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二. 本會設在九龍油塘高超道三號。

三. 本會成立之宗旨為 :
3.1 促進家長與教師間之聯繫與合作, 建立共同合作之基礎。
3.2 使家庭教育與學校教育能相輔相成, 以收教育之宏效。
3.3 提供對學校教育問題交換意見之機會。
3.4 支援學校, 改善及提高學生之福利。

四.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:
4.1 會籍 :
 4.1.1 家長會員:凡本校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 均為「家長會員」,
         須繳交會費。
 4.1.2 教師會員:本校現任之校長及教師均為「教師會員」, 不需繳交
          會費。
 4.1.3 名譽會員:凡屬本校舊生之家長或監護人, 離校教師及關心本校
          發展之社會人仕, 且經執行委員會推薦者,均為本會「名譽會員」,
          不需繳交會費。
4.2 權利 :
 4.2.1 本會之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均可享有選舉, 被選, 創制, 罷免,
         投票及符合本會宗旨之一切權利。
 4.2.2 本會名譽會員, 可享有創制之權利, 但不能享有選舉, 被選, 罷
          免, 投票等權利。
4.3 義務:本會各類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及由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。

五. 會費 :
      家長會員會費分為初中及高中兩種,分別在中一及中四繳交。
      初中及高中會費均為三十元。會費之數目由執行委員會決定。

六. 組織及職權 :
6.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, 為本會之最高權力組織,在會員大會休會
      期間,「執行委員會」* (以下簡稱「執委會」)為本會執行會務機構,
      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。
6.2 執委會由九至十三名委員組成 : 其中五至七名為家長會員,由週年會
     員大會選舉,其餘四名為現任校長及由教師互選之教師委員, 執委須用
     互選方式選出下列職位 :
     主席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
     副主席二人 (由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)
     秘書二人 (由家長及教師會員各一人出任)
     司庫一人 (由教師會員出任)
     稽核一人 (由家長會員出任)
     執行委員二至六人 (其中一位為教師會員)
6.3 執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權如下 :
 6.3.1 主席: a) 負責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b)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c) 負責會務之推行及文件之簽署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d) 代表家長向校方提供意見。
 6.3.2 副主席:輔助主席推行會務。主席缺席時, 由副主席 (家長委員)
         代行其職權。
 6.3.3 秘書:負責會議記錄及一切文書工作。
 6.3.4 司庫:負責本會各項收支帳目, 並須在週年會員大會呈報已經稽
         核的財政報告。
 6.3.5 稽核:負責審查司庫編寫之財政收支紀錄, 及於審核後加簽, 以
         資證明。
 6.3.6 執行委員:負責協助推行本會一切會務。
6.4 全體委員擔任之職責均屬義務性質,任何委員不得接受會方之薪酬。
      委員之任期為二年,任滿時連選可連任。年中如有遺缺,將由執行
      委員會負責委任執行委員補上。

七. 會議 :
7.1 週年會員大會於每年九月至十二月間召開一次, 由主席主持會議,
      執委會秘書於大會前十四天發出通告。出席大會之法定人數為登記
      會員人數之十份之一或五十人而取其較少者。法定人數不足時, 主
      席得宣佈會議改期, 並於一週內再次開會, 在改期之大會中, 任何
      出席人數均視為法定人數。
7.2 如超過半數執委會用書面向主席要求時, 本會可在十五天內召開特
      別大會, 至於此大會之議案及決議限於在書面上所臚列者。會議之
      法定人數及通知會員方式與週年大會規定者相同。
7.3 執委會於每年最少開會三次, 於必要時, 主席得隨時召開會議。秘
      書必須於兩週前用書面通知執委會開會, 出席執委會之法定人數必
      須超過執委人數之半數。
7.4 各種會議上之動議, 必須獲得表決人數之多數贊同, 始得通過。如
      贊成與反對之人數相等時, 主席可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。

八. 選舉 :
8.1 家長會員
 8.1.1 提名候選人 :
         執行委員會家長委員佔五至七名, 由家長/教師提名或自願參加
         本會工作之家長/教師。
 8.1.2 印發候選人名單, 供各會員票選。(以票數最多者為當選人)。
 8.1.3 票選結果於全體會員大會時公佈。(入選者如因故未暇出任, 則
         由候選人次票者遞補。)
8.2 教師會員
 8.2.1執行委員會教師委員佔四名, 除本校校長, 無須選舉外, 其餘三
        名委員, 在教員會議中選舉代表, 以票數最多者為當選人。
8.3 入選者採用互選方式, 組織執行委員會。

九. 會費之運用 :
      本會會費只限於支付日常之費用及切合本會宗旨之用途。此外, 不
      得移作其他用途。

十. 債務及責任 :
      如本會牽涉任何債務或責任時, 應由該年度全體執委負責。

十一.附則 :
11.1 學生與師長間之難於解決事項, 或學生不守學校紀律問題應由校長
       與該有關家商談, 凡此類問題不應待決於家長教師會。
11.2 一切有關於校長行使職權事宜不列入家長教師會會議討論範圍內。
11.3 家長教師會所討論事項及其活動, 不應影響教育署長及校長職權,
       同時亦不應與政府所頒之學校規則有所抵觸。
11.4 凡擬修訂會章時, 必須由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通過及獲社團註冊署
       之批准, 方能生效。
11.5 如擬解散本會時, 必須在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大會上獲得超過半數
       同意, 始能生效。解散後, 會方遺下之財產, 應全數捐贈佛教何南
       金中學, 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。
11.6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開始至翌年八月為止, 財政結算則在
       七 月三十一日截止。
11.7 本章程如有未盡善之處, 得由全體執委修正之。